离谱
河池市宜州区一男子网购工具和材料
在家自办起 “印钞厂”
不仅用假币购物
还通过互联网发布制作假币视频
招揽潜在客户
今年4月 该名男子被警方抓获
近日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犯伪造货币罪一案进行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8月,被告人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网购印制假币的工具及原材料,在其位于宜州区庆远镇的出租房内利用假币电子模板印制面额为20元的假人民币,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制作假币的视频招揽潜在客户进行销售。其间,谢某多次使用自己印制的假币购买东西。2025年4月15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查获其非法印制的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650张、总面额3.3万元,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制造假人民币,面额共计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相应刑罚。
■法官说法:
202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是反假货币宣传月。伪造货币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损害法定货币的信誉,还会衍生洗钱、诈骗等恶性犯罪,任何机关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被告人谢某伪造货币被判处刑罚,充分彰显了我国法律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与立场。群众日常生活中如果不慎收到假币,应及时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避免假币在市场流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条第二款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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